Article 8
In force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且单处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二)临近医疗卫生设施;
(三)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
(四)设置在建筑的第一层、第二层或者第三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
(五)按照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设置、安装无障碍设施;
(六)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房屋层高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七)房屋内的水、电、气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预留食堂排烟管道,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留有端口;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