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书面明确具体时间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