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功能优化更新、老年人现状等因素,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存量、供养能力、运营状况、老年人数量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依据。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无偿、低偿依法利用闲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以普惠为导向,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