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编制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注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建设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民政主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即时反馈意见。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查,不得降低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