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

(五)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