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五)被依法撤销登记的;(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