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有效期、变更登记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条例申请登记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