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三)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