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审查终止。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重新公布、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