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由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乡农经管理机构对所辖村的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