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农经管理机构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