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公开,收支帐目至少每半年逐笔张榜公布一次,涉及向农户收费、罚款的项目,应当分户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