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公开,收支帐目至少每半年逐笔张榜公布一次,涉及向农户收费、罚款的项目,应当分户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