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企业无标准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标准生产:(一)未按规定制定产品标准的;(二)企业未按规定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三)执行已经废止的产品标准的;(四)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无标准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