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八条已废止经销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下列产品:(一)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的;(二)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