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创新、创造和创作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健全优化职务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