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突出创新价值导向,将本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职称评定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成果创造、运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职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