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创新、创造和创作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健全优化职务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