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计整改第五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一)审阅审计整改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二)实地检查或者调查;(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