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总体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处理和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自行整改情况、整改未到位的原因、整改计划,以及有关责任机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