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计整改第五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改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