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督查范围。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改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