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绩效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