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