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在本市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