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七章 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在本市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