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敷设管线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应当入廊而未按要求入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敷设管线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