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敷设管线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应当入廊而未按要求入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敷设管线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