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擅自开启各类孔口盖板或者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

(二)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

(五)损坏、占用管廊;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