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一)擅自开启各类孔口盖板或者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二)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三)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五)损坏、占用管廊;(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