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同意前,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移动、改建管廊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