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管廊建设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落实各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制定本单位管廊事故和管线故障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