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入廊管线发生故障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管廊发生事故,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管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管廊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生事故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