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合城市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新建或者改造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兼顾海绵城市建设、人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适当预留管廊空间和容量;

(五)符合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