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和管廊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以及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管廊建设。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