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合城市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新建或者改造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兼顾海绵城市建设、人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适当预留管廊空间和容量;
(五)符合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