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六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和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