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6

In force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

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和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