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养老服务机构第六十三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