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