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养老服务机构第六十二条有效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一)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