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