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做到经济实用。

禁止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禁止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