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推动第二十三条有效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向中小企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通过合作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形式,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