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使用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将自有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参与共享的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