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中小企业发展等部门可以组织举办全行业或者分行业的创新创业大赛,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创新创业平台。

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者在本市实施获奖项目或者以获奖项目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