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