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