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节水灌溉、秸秆还田、种植绿肥;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薪柴;

(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