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的数量,处每辆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