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