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