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