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