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