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