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村民小组长罢免〕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对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村民小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长须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村民小组长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