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三十八条有效〔村委会成员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