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委会成员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